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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遗失、损坏、赔偿的暂行规定
图书馆 2025-04-02 15:55:05 浏览14294次

一、图书馆藏书是学院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。广大读者应深明藏书的特殊价值,自觉爱护图书。丢失、损坏图书要赔偿,盗窃图书则更要加重处罚。 

二、凡遗失图书,原则上以相同版本的新书赔偿,每册核收加工手续费5元;如买不到同版本书,按下列规定赔偿:中文图书按出版时间和复本量多少确定赔偿金额:

  (一)1990年12月31日以前出版的图书按书价的5-10倍赔款;1991年1月1日以后出版的图书按书价的1-3倍赔款;特别贵重的书按书价的10倍赔款;成套书或多卷册书丢失其中1册或几册按全套书价赔偿。

  (二)丢失外文图书按原价的4-10倍赔偿。 

  (三)遗失孤本书、工具书、特藏书等珍贵图书按书价的10-20倍赔偿。 

三、图书如有损坏、批注、涂抹、圈划、撕页等,视情节轻重按所损图书价格的2-5倍罚款,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。 

四、 未办理借书手续私自将书带出馆外者,视情节轻重和图书种类按所偷图书原价5-10倍罚款,并给予馆内通报批评,情节严重者,报请学院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。

(注:以上丢失、损坏书刊的各种赔款,全部上交学院财务部门。)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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